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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梅与武献延、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9 11:10:0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86号

  申请人曹树梅。

  被申请人武献延。

  被申请人邵秀芹。

  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石家庄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本院在执行曹树梅与武献延、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曹树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 贵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可 民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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