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41号
申请人赵自强。
被执行人董玉丛。
本院在执行赵自强与董玉丛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董玉丛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自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冀石平证民字第4057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亚东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41号
申请人赵自强。
被执行人董玉丛。
本院在执行赵自强与董玉丛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董玉丛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自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冀石平证民字第4057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亚东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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