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赵自强与董玉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9 11:09:2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41号

  申请人赵自强。

  被执行人董玉丛。

  本院在执行赵自强与董玉丛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董玉丛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自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冀石平证民字第4057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亚东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