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树新、高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9 11:08:5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27号

  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

  被执行人张树新。

  被执行人高英敏。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树新、高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树新、高英敏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红杰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鹏超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