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27号
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
被执行人张树新。
被执行人高英敏。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树新、高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树新、高英敏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红杰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