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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甲与柳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9 11:08:1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8号

 

  申请人柳某甲。

  被执行人柳某乙。

  本院在执行柳某甲与柳某乙一案中。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元少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某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柳某乙已自动履行,并已执行完毕。现申请人柳田田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少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乔成法

二O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侯亚婵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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