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8号
申请人柳某甲。
被执行人柳某乙。
本院在执行柳某甲与柳某乙一案中。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元少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某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柳某乙已自动履行,并已执行完毕。现申请人柳田田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少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乔成法
二O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