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48号
申请人史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史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辉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史伟红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1)元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辉
二O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鹏超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48号
申请人史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史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辉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史伟红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1)元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辉
二O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鹏超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