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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9 11:04:5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48号

  申请人史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史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辉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史伟红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1)元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辉

二O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鹏超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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