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19号
申请人李增国。
被执行人时玉冬。
被执行人李景新。
本院在执行李增国与被告时玉冬、李景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崔建丽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19号
申请人李增国。
被执行人时玉冬。
被执行人李景新。
本院在执行李增国与被告时玉冬、李景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崔建丽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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