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06号
申请人耿军涛。
被执行人刘海军。
被执行人赞皇县六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耿军涛与刘海军、赞皇县六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耿军涛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