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87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狄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87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狄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