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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2 10:13:4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87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狄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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