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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焕章与贾进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2 10:13:0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77号

  原告贾焕。

  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进强。

  原告贾焕章与被告贾进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焕章诉称,2014年1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将原告打伤,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已受刑事处罚,原告前期的经济损失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已得到赔偿,现对后续损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42000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贾焕章与被告贾进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查明,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相关法律文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焕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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