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77号
原告贾焕。
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进强。
原告贾焕章与被告贾进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焕章诉称,2014年1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将原告打伤,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已受刑事处罚,原告前期的经济损失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已得到赔偿,现对后续损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42000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贾焕章与被告贾进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查明,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相关法律文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焕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