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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有情饲料有限公司与河北联旺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2 10:08:5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1057号 

  原告河北有情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斌,组织机构代码:05266438-6。

  被告河北联旺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有情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联旺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河北有情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联旺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有情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联旺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河北有情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路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斌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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