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799号
原告韩新生。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住元氏县城。
被告刘建业。
被告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生诉被告刘建业、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生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新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新生负担。
审判员 于明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