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83号
原告谷泽硕。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职务:董事长。
原告谷泽硕与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泽硕诉称,2014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建房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给付被告委托建房款1639440元(实为借款),然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并且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谷泽硕与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人接收法律文书,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谷泽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4元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