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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连姐与李红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发布时间:2016-08-02 09:56:3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907号

  原告耿连姐。

  被告李红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连姐与被告李红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连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连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娟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泽欣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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