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813号
原告高兴兴。
委托代理人张海良。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元氏县支公司。地址:元氏县一中南侧天山水榭花都西商1号。
组织机构代码:911301321080118441。
原告高兴兴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元氏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高兴兴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元氏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兴兴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元氏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高兴兴负担。
审 判 长 李路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