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8-02 09:50:4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32民初584号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位平,系原告所在单位推荐。

  被告郭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婚姻缔结过程及子女情况: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甲。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结婚前有一女,名叫耿某某

  二、是否曾经起诉离婚:没有起诉过离婚。

  三、是否存在可准许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一女,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听信父母谣言,被告称两人好的时候关系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互敬互爱。原告属于再婚,更应珍惜双方的婚姻感情。本案不存在准许离婚情形。

  四、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无共同财产。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女郭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

  六、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洁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