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790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790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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