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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2 09:46:4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790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洁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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