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段玉明、皮树芳与刘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8-01 11:37:5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32民初445号

 

  原告段玉明。

  原告皮树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小立,女,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蕾。

  原告段玉明、皮树芳与被告刘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玉明、皮树芳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与原告女儿离婚时,在《离婚协议》第四项中明确承诺在2015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连本带息偿还。但自原告起诉时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金额。

  被告刘晓蕾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二原告之女段湘瑞与被告刘晓蕾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第四项债权债务中载明:被告借段湘瑞父母2万元,2015年10月28号前清(按银行利率连本带息一次性偿还)。被告对此离婚协议书及其内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二原告2万元,有离婚协议书证明,且被告对此亦无异议,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二原告此款显属不妥,故以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段玉明、皮树芳200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晓蕾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段玉明、皮树芳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300元,如逾期不预交上诉费也不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正夫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