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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胜凯与程军亮、许立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8-01 11:37:1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77号

  原告杜胜凯。

  被告程军亮。

  被告许立改。

  原告杜胜凯与被告程军亮、许立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胜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军亮、许立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胜凯诉称,被告程军亮与被告许立改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31日,被告程军亮从原告处借款13万元,同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9月30日前还款4万元,10月30日前还款4万元,11月30日前还款5万元,并以夫妻名下(许立改名下)的房产和被告程军亮名下纳智捷轿车作为抵押担保。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已严重违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万元整,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程军亮未答辩。

  被告许立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军亮于2015年8月31日从原告杜胜凯处借款13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时间为9月30日前还款4万元,10月30日前还款4万元,11月30日前还款5万元,并以夫妻名下的房产和被告程军亮名下纳智捷轿车作为抵押担保。现原告杜胜凯以被告程军亮逾期不还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中,原告杜胜凯履行了自己出借金钱的义务,被告程军亮在约定期限内未偿还原告杜胜凯借款,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许立改与程军亮系夫妻关系,因此对被告程军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程军亮、许立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适用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军亮、许立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胜凯借款1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程军亮、许立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少 璇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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