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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章与崔夕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1 11:35:5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235号

  原告崔国章。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夕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章与被告崔夕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国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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