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崔朝辉与王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1 11:35:2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72号 

  原告崔朝辉。

  被告王占杰。

  原告崔朝辉与被告王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我院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在接到此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0元。”原告接我院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指定期限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斌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