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147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银亮,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路英
审 判 员 张志强
审 判 员 齐娟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