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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1 11:30:2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147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银亮,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路英

审 判 员 张志强

审 判 员 齐娟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斌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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