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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云与刘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01 11:28:5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448号

  原告曹晓云。

  被告刘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云诉被告刘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晓云撤回对被告刘金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晓云负担。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斌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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