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448号
原告曹晓云。
被告刘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云诉被告刘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晓云撤回对被告刘金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晓云负担。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斌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448号
原告曹晓云。
被告刘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云诉被告刘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晓云撤回对被告刘金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晓云负担。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斌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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