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229号
原告曹树梅。
委托代理人张献中。
委托代理人杜斌武。
被告武献廷。
被告邵秀芹。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树梅诉被告武献廷、邵秀芹、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树梅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曹树梅负担。
审判员 于明川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