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元行初字第00027号
原告智素珍。
原告徐树杰。
原告吴素香。
原告徐雪荣。
原告徐振山。
原告谷夕芹。
原告刘晚妮。
原告次爱芹。
原告李淑芳。
原告王文元。
原告王志民。
原告王志宏。
上列十二名原告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志君。
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建胜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路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龙,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丽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分公司元氏县供电分公司。
地址:元氏县人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杜根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彦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智素珍等十二人不服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分公司元氏县供电分公司颁发的(93)土管字第97号批准建设用地许可证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智素珍等十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素珍等十二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分公司元氏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智素珍等十二人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王浩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