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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娥子与杨占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7-12 17:00:0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228号

    原告:崔娥子。

    被告:杨占其。

    委托代理人李立云。系被告之妻。

    原告崔娥子诉被告杨占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娥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娥子诉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的前后均是被告的院落,原告居中,双方向东走一条巷道,原被告居住的房屋都是祖辈留下的老宅基地,原告的房屋已经有一百多年了没有翻盖过,被告看原告经常找茬和原告闹矛盾纠纷,从2011年被告翻盖房屋时故意在原告的院落里垒起了台阶影响原告盖房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垒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的台阶侵占了3米宽。

    被告杨占其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新建台阶还是在原来的旧宅基地上,原告所说的台阶就是原来的的旧根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东西相邻一排居住,原告院落在东,被告院落在西,以前双方向东走一条巷道,原告的前后均是被告的其他院落,双方居住的房屋都是祖辈留下的老宅基地,该宅基地曾在建国后颁发过土地房屋所有证,至今没有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庭审中原告也认可被告的台阶是在1958年盖东屋时留的台阶。被告的院落在2011年左右进行了翻盖,在争议的台阶内新建的东墙走向向西进行了调整,原台阶作为墙体根基没有变化。

    上述事实有宅基地所有权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台阶在1958年垒建至今,对此均无四至清楚、明确且经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双方的纠纷为权属不清而引发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本案争议应当先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处理,在处理决定前,双方均应维持现有原宅基地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娥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退还原告崔娥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世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静环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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