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61号
申请人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