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24号
申请人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申请人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