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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社、张喜红、王晨、王妍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5-03 14:19:1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08号

  申请人王荣社。

  申请人张喜红。

申请人王晨。

  申请人王妍。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李路亮。

  本院在执行王荣社、张喜红、王晨、王妍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路亮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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