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08号
申请人王荣社。
申请人张喜红。
申请人王晨。
申请人王妍。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李路亮。
本院在执行王荣社、张喜红、王晨、王妍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路亮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