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41号
申请人王佳。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1257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