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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亚东、张虎成、李光泽、刘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5-03 14:17:4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35号

  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亚东。

  被执行人张虎成。

  被执行人李光泽。

  被执行人刘磊。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亚东、张虎成、李光泽、刘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33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栋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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