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35号
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亚东。
被执行人张虎成。
被执行人李光泽。
被执行人刘磊。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亚东、张虎成、李光泽、刘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33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