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06号
申请人李国强。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国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国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执字第00306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