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04号
申请人张建国。
被执行人顾风珍。
被执行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阿盟分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建国与顾风珍等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建国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执字第00304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