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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喜林与牛青林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5-03 14:15:5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92号

  申请人宋喜林。

  被执行人牛青林。

  本院在执行宋喜林与牛青林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宋喜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执字第00092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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