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92号
申请人宋喜林。
被执行人牛青林。
本院在执行宋喜林与牛青林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宋喜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执字第00092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92号
申请人宋喜林。
被执行人牛青林。
本院在执行宋喜林与牛青林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宋喜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执字第00092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