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89号
申请人胡立娥。
被执行人中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胡立娥与中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立娥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亚婵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89号
申请人胡立娥。
被执行人中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胡立娥与中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立娥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亚婵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