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402号
申请人徐建立。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徐建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建立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徐建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