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84号
申请人朱学明。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朱学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朱学明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朱学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