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84号
申请人王力强。
申请人胡照亮。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力强、胡照亮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力强、胡照亮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力强、胡照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