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29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黄某某提出的执行申请请求应在判决生效后的每年的12月1日之后提出,本判决生效日期是2015年12月23日,因此申请人黄某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在的2016年的12月1日之后提出,申请人黄某某提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执12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