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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5-03 14:06:1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29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黄某某提出的执行申请请求应在判决生效后的每年的12月1日之后提出,本判决生效日期是2015年12月23日,因此申请人黄某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在的2016年的12月1日之后提出,申请人黄某某提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执12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芳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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