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72号
申请人石家庄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元氏县昌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吕桂林。
被执行人薛玉香。
被执行人赵玉章。
被执行人赵新枝。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元氏县昌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吕桂林、薛玉香、赵玉章、赵新枝公证责任文书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家庄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石家庄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