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74号
申请人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鑫浦。
本院在执行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王鑫浦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