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88号
申请人宋福寿。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宋福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宋福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宋福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