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76号
申请人崔兰成。
申请人郭兰芹。
申请人路芹英。
申请人崔淑月。
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崔兰成、郭兰芹、路芹英、崔淑月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崔兰成、郭兰芹、路芹英、崔淑月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崔兰成、郭兰芹、路芹英、崔淑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