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48号
申请人执行人计竹喜。
申请执行人计军树。
申请执行人计军姐。
被执行人合记宾。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计竹喜、计军树、计军姐与合记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计竹喜、计军树、计军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计竹喜、计军树、计军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