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95号
申请人魏佳帅。
被执行人石家庄晔豪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魏佳帅与石家庄晔豪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魏佳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魏佳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