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405号
申请人次会巧。
申请人杨宗泽。
申请人杨泽萱。
申请人耿香芹。
申请人杨献文。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次会巧、杨宗泽、杨泽萱、耿香芹、杨献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次会巧、杨宗泽、杨泽萱、耿香芹、杨献文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次会巧、杨宗泽、杨泽萱、耿香芹、杨献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