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87号
原告张月英。
被告崔彦军。
原告张月英与被告崔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崔彦军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91000元,并口头约定所借款项按照3%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3月份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在本案中,因被告崔彦军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月英对被告崔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