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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英与崔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5-03 10:13:2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87号

  原告张月英。

  被告崔彦军。

  原告张月英与被告崔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崔彦军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91000元,并口头约定所借款项按照3%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3月份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在本案中,因被告崔彦军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月英对被告崔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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