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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远通汽车与民安财产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5-03 09:57:2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165号

  原告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委托代理人梁天甫,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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