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耿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5-03 09:56:5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173号

  原告耿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O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