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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楼与元氏县豪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5-03 09:56:2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136号

  原告高庆楼。

  被告元氏县豪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高庆楼与被告元氏县豪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元氏县豪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在本案中,因被告元氏县豪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庆楼对被告元氏县豪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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