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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尽英与刘雪斌、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5-03 09:55:4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19号

  原告高尽英。

  被告刘雪斌。

  被告张永杰。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尽英与被告刘雪斌、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尽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尽英撤回对被告刘雪斌、张永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高尽英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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