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19号
原告高尽英。
被告刘雪斌。
被告张永杰。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尽英与被告刘雪斌、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尽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尽英撤回对被告刘雪斌、张永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高尽英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19号
原告高尽英。
被告刘雪斌。
被告张永杰。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尽英与被告刘雪斌、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尽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尽英撤回对被告刘雪斌、张永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高尽英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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